王永貴
摘要:兩年前,也就是2004年12月,飛利浦顯示器被臺灣冠捷收購。飛利浦蘇州工廠曾一度激起“罷工事件”,導致蘇州工廠長時間停工,罷工事件使上千人在工廠外面圍觀。
兩年前,也就是2004年12月,飛利浦顯示器被臺灣冠捷收購。飛利浦蘇州工廠曾一度激起“罷工事件”,導致蘇州工廠長時間停工,罷工事件使上千人在工廠外面圍觀。
ChinaByte記者 王永貴
歷史總以驚人的面目重演。這次飛利浦手機部門出售給CEC,飛利浦員工不但組織“中國正義工會”的維權組織,而且還主動向記者爆料。2006年10月31日上午,飛利浦員工又一次在博客上發文,聲稱要再一次舉行“罷工”。
在維權員工發給記者的博客網頁上,有一篇《飛利浦手機收購案,凸現中國區“勞工門”事件!》(博客原文)的文章。文章顯然經過包裝,或者經人代筆完成,甚至文字中些錯誤。
顯然,作者害怕報露自己的真實身份,在事件中可能會受到權益的侵害。
重現維權勞工博客
在天涯《IT視界》署名“失地農民”的員工說:“從‘富士康’事件不了了之,到‘百度’突然解聘員工,還有‘港灣’員工的‘自流’,以及更多在小公司里掙扎的IT人們,我們做了許多,可是我們的權益誰來關注,誰來保護。”(記者注:文字盡量保持作者的本意。)
飛利浦GSM部門員工,是和上海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簽約的,并由這家公司負責飛利浦的人力資源的外包工作。由于飛利浦GSM部門員工,不是飛利浦公司直接簽約者,更加劇了他們在資產轉移過程中,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擔憂。
ChinaByte記者試圖尋找博客中,所說的那家叫“上海力力”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司,但是上海114查號臺根本沒有這家公司的電話。記者用搜索引擎搜索,在網上同樣沒有發現“上海力力”的任何資訊。
“上海力力”,究竟是一家什么樣的公司?
到目前為止,“上海力力”對記者仍然是一個迷。為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外企服務公司。這家創建于1979年,為外企服務的人力資源“龍頭企業”,他們也說不了解“上海力力”。這兩年,飛利浦和他們沒有任何合作。
全球大名鼎鼎的飛利浦電子,為什么會在上海選擇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作為他們的人力資源合作伙伴。這是否與飛利浦的實力、地位、聲譽,管理理念不相符合呢?
在博客中,這位員工坦言了尋求法律救濟的困難:“飛利浦從一開始就給我們轉包給上海力力資源公司,所以我們的勞動關系也是屬于上海力力。……我們只能想辦法讓上海力力做經濟補償”。
據了解,飛利浦公司在招聘員工時,通常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兩年換一家人力資源公司。“上海力力”從2003年7月接手飛利浦外包,使這些工齡長短不一的員工,在尋求法律救濟時異常困惑。
2003年7月之前,“上海力力”不會承擔任何損失;而在資產轉移后,員工遭到非法侵權時,同樣得不到經濟上的補償。博客作者憤恨地說,“上海力力這個“XX”公司,什么也沒有保障,再做下去沒有意義“。
作者研究了飛利浦和CEC的合作流程,后認為,“從大局上來考慮,CEC現在必須暫時接收飛利浦原第三方簽署合同的員工 (包括批發和促銷員)。否則,他們將構成違約,導致員工索要賠償”。
作者說,“待我們保證CEC業務平穩過渡后,CEC可能會使用其他方法使我們被迫辭職。比如加任務,降工資等方法,這樣他們三方(飛利浦、上海力力、CEC)不會給我們任何賠償”。
“甩包袱”背后的貓膩
人力資源外包,是外企用工普遍流行的做法。
從管理學上講,人力資源外包,企業將精力用于核心人力資源管理,而將一些較為繁瑣且程序性很強的日常人力資源管理,通過招標的方式,簽約付費委托給專業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運作,這是一種新型的人力資源運營模式。
據上海中國人力資源網一位姓顧的人力資源經理介紹,目前,外企接受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服務”非常普遍。通常由中介公司和求職者直接簽約,或把簽約人員直接“租賃”給用人單位使用;或者,對外企提供事務性的服務,按人頭收取服務費或者工資提成。
這種制度為規避勞動法,隱含了大量的“貓膩”,令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在勞動簽約的時候,由于缺乏工會的制約機制,不得不在“強權”面前忍氣吞聲。
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專家介紹,這種用工制度,在法律機制健全的市場環境下,可以保證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但是,當前我們的勞動保障體系還存在一些的漏洞,“人力資源外包”或者“用工租賃”,對務工人員極易造成“隱性”的勞動侵權。
專家說,企業為了節約管理費用,和中介機構達成協議,采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勞務派遣機構“聘而不用”,用人單位“用而不聘”。勞動者一方面向中介機構交管理費;另一方面,他們無法得到同工同酬,和企業里員工無法享有同等的政治、生活待遇。
勞動派遣,本來是為服務企業和勞動者,節約企業的管理成本。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勞動派遣機構,反而成了用工單位侵權的“擋箭牌”,他們沆瀣一氣,共同對勞動人員進行勞動侵權。
中介機構成為“甩包袱”工具?
記者針對“人力資源外包”現象,向吉林省正本律師事務所王成勇律師進行了法律咨詢。王律師說:“中介服務機構,即使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依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
人力資源公司,屬于服務性的中介機構。他們所謂的管理工作,只是代替用工單位在業務上的委托合作。從合同法意義上說,只是一個事務性工作的“委托合同”。勞動簽約方、用工單位、中介機構,他們簽訂的合同,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
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既不是用人單位,也不是勞動者。他們的事務性工作,是通過用人單位的委托,通過等價有償的方式,僅僅起到中介和服務的作用。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是他們的共同的服務對象。
王律師說:在中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下,勞動合同和委托合同屬于不同的法律范疇。它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僅僅是勞務的交易,還涉及到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勞動合同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具有特殊人身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這個案例中,中介機構雖然和勞動者簽訂合同,但是,和勞動者之間沒有形成明確的上下級關系,只是用工單位規避勞動法、進行“甩包袱”的一種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