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電力監管條例》和《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的有關規定,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國家電監會決定建立電力監管統計制度。目前,電監會已制定《電力監管統計報表制度》,并于8月23日印發了《關于建立電力監管統計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電力監管統計是重要的非現場監管手段,電力監管統計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為掌握電力企業的基本情況,電力監管統計報表分為日報、旬報、月報、季報和年報。
電力監管統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電力監管,做好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情況的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掌握電力市場各主體的基本情況,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通知》明確由電監會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電力監管統計工作,電監會信息中心具體負責統計工作,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電力監管統計工作。其中,各區域電監局負責匯總本區域內的中央和地方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統計報表;城市電監辦負責匯總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中央和地方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統計報表,并上報區域電監局;尚未設立城市電監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區域電監局負責。為了及時掌握電力工業重點信息,電監會直接負責中央電力企業、國家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電力監管統計工作。
根據《通知》要求,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必須按照《電力監管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時限報送統計報表。各區域電監局的匯總報表,原則上按下列時限向電監會信息中心報送:日報應當在第2日前報出,旬報應當在下一旬的第3日前報出,月報應當在下一月的9日前報出,季報應當在下一季度的第14日前報出,年度快報應當在下一年的1月25日前報出,年報應當在下一年的3月25日前報出。
《通知》強調,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電力監管統計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專門負責《電力監管統計報表制度》的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