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電力行業協會
總則
第一條 依據《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為確保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用電的需要,維護發電企業、電網經營企業和電力客戶的利益,遵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發電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省電力公司)簽定的購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發電企業應向電網提供優質、可靠的電能,并承擔電網調頻、調壓和調峰等責任。本辦法考核發電企業提供的電能及相關輔助服務質量,發電企業依據考核結果承擔經濟責任。新投產機組在移交生產 4個月后開始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以省電力調度通信中心(以下簡稱省調)下達的月電壓控制曲線、日發電負荷計劃曲線(含修改)、月度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省調 EMS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和當班調度員的值班記錄為考核依據。
第四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并監督實施,省電力公司負責日常考核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電網 12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發電機組。統調的企業自備電廠、熱電廠、地方小電廠及12萬千瓦以下機組,依據并網調度協議實行調度運行管理。
發電負荷計劃管理
第六條 依據省政府下達的年度 /季度發電量計劃、省電力公司下達的月度發電計劃、機組檢修計劃、聯絡線交易計劃和每日預測全省用電負荷,省調編制機組日發電負荷計劃曲線,發電負荷每15分鐘一個計劃值,日發電負荷計劃曲線共96個計劃值。
第七條 日發電負荷計劃通過省調 EMS系統下達執行,因電網安全和優質運行的需要,或電廠設備缺陷等原因,執行過程中省調當班調度員可修改發電負荷計劃,考核依據修改后的發電負荷計劃。
第八條 考核單元應按 15鐘發電負荷計劃接帶負荷,15分鐘內勻速調整發電負荷,每一分鐘發電負荷計劃由96點發電負荷計劃曲線上相鄰兩點間的連線確定,某一刻鐘整點后第i 個一分鐘的計劃負荷為:
P i = P n + i × ( P n+1 - P n )/15
i取值為0~14
P n 為96點計劃曲線上某一刻鐘整點的發電負荷
P n+1 為96點計劃曲線上下一刻鐘整點的發電負荷
實際發電負荷大于計劃發電負荷為正偏差,實際發電負荷小于計劃發電負荷為負偏差, 15分鐘內發電曲線的正、負偏差電量均應小于允許范圍(允許范圍以偏差率表示,見附表),超出允許范圍為一個不合格考核時段,每一不合格考核時段扣除該時段實際發電量4%作為受罰電量。
第九條 每一分鐘采集實際發電負荷,實際負荷與計劃負荷之差乘以一分鐘時間為一分鐘偏差電量, 15分鐘內,所有正的一分鐘偏差電量之和為15分鐘正偏差電量,所有負的一分鐘偏差電量之和為15分鐘負偏差電量。
第十條 發電負荷計劃曲線合格率作為受罰電量返還依據。
發電負荷曲線合格率 = 合格考核時段數 / 總考核時段數
第十一條 對發電負荷計劃的考核適用于非 AGC機組以及AGC機組在AGC功能退出期間。機組啟停期間,發電負荷小于50%額定容量時,免于發電負荷計劃執行情況考核。
AGC功能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機組 AGC功能應滿足性能要求,考核性能包括AGC功能投運率、AGC指令平均響應速度和平均調節精度,AGC性能考核指標依據省電力公司核定的AGC性能指標(見附表)。
第十三條 考核按日進行,省調 EMS系統自動統計機組AGC指令日平均響應速度和日平均調節精度,并計算AGC指令調節性能綜合指標L,L以百分比表示。
L =(L 1 +L 2 )/ 2
日平均響應速度達到核定指標值, L 1 計為100%,日平均響應速度每提高機組容量的0.1%,L 1 相應增加0.2%,日平均響應速度每減低機組容量的0.1%,L 1 相應減少0.2%,L 1 取值范圍為97%至101%。
日平均調節精度合格率達到 100%,L 2 計為101%,日平均調節精度合格率每降低1%,L 2 相應減少0.1%,L 2 取值范圍為97%至101%。
第十四條 L小于99%時,每降低0.1個百分點,扣減當日AGC功能投運期間發電量的0.01%作為受罰電量,最大受罰電量比例不超過0.1%。
第十五條 省調 EMS系統自動統計AGC投運率,AGC投運率作為受罰電量返還依據。
AGC投運率 = AGC投運時間 / 機組運行時間
一次調頻功能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機組一次調頻功能應滿足性能要求,各發電企業應加強設備維護 ,使一次調頻功能投運率、調差率、響應速度、調節幅度和調節范圍等性能滿足電網運行的需要。
第十七條 為綜合評價機組一次調頻的調節性能,以機組在電網高頻和低頻期間貢獻的一次調頻電量為考核指標。一次調頻電量是指電網頻率超出 50±0.033Hz時起到恢復至50±0.033Hz時止,實際發電出力與起始實際發電出力之差的積分電量,積分時間最長為2分鐘,高頻少發或低頻多發電量為正值,反之,高頻多發或低頻少發電量為負值。省調EMS系統自動計算一次調頻電量,機組年一次調頻電量為全年每一次電網頻率超出50±0.033Hz時一次調頻電量的代數和,對每一負的一次調頻電量乘以2參加計算。
第十八條 省調 EMS系統自動統計一次調頻投運率,一次調頻投運率作為評價機組調節性能和調頻作用大小的依據。
一次調頻投運率 = 一次調頻投運時間 / 機組運行時間
第十九條 按年一次調頻電量和年投運率的大小確定返還電量,如果年一次調頻電量為負,則機組一次調頻性能的考核受罰。
調壓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 省調對接入 220kV電網和500kV電網的火電廠母線按季下達電壓曲線和發電力率調節范圍,并作為考核的依據。對接入110KV電網的自備電廠和地方電廠下達110KV母線電壓曲線。
第二十一條 發電機無功調節能力的確定。經過進相實驗具有進相能力的發電機,發電力率可調范圍定為額定值至核定進相運行值,以皖電調 (2002)108號文《關于下發“安徽電網發電機組進相運行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中進相運行限額值為準。未做進相實驗的發電機,發電力率可調范圍定為額定值至滯相0.98。在發電力率可調范圍內,視為發電機的無功調節能力,作為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考核時段劃分。發電廠電壓曲線全天按 96個點進行考核,每天24小時劃分為高峰、腰荷、低谷三個時段。
高峰 08:00 ~ 11:30 18:00 ~ 22:00
腰荷 11:30 ~ 18:00 22:00 ~ 24:00 5:00~ 08:00
低谷 00:00 ~ 05:00
時段分界點中 08:00、11:30、18:00、22:00四個交界點計入高峰,0:00、5:00兩個交界點計入低谷,其余時段計入輕負荷時段。
第二十三條 不合格點的確定。各廠考核點母線電壓值在相應電壓曲線上下限范圍內計為合格點,母線電壓超出允許范圍但力率調整合格的點,為準合格點(即按 99%的合格率統計),母線電壓不合格同時力率調整也不合格的點記為不合格點。
第二十四條 發電廠電壓合格率的統計計算。考核機組應按省調下達的電壓控制曲線執行,每 15分鐘為一個考核點,省調自動化系統每15分鐘采集三個發電廠母線電壓和發電機的有功、無功功率(每5分鐘一個采樣點),自動計算出三個采樣點的平均電壓和機組的平均發電力率,以判定該考核點電壓是否合格,其中具有進相能力的機組單獨統計電壓合格率。所有的統計、計算及考核工作均由計算機自動完成。電壓曲線合格率計算方法如下:
電壓合格率 ={[96-不合格點-準合格點×(1-0.99)]/96}×100%
第二十五條 各廠電壓曲線合格率以 99%為基準。合格率達到或超過99%不罰,合格率低于99%,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按當月上網電量的0.1%受罰;合格率低于90%,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按當月上網電量的0.15%受罰。分檔累進計算受罰電量,最大受罰電量不超過當月上網電量的0.5%。
第二十六條 各考核單元受罰電量按機組月上網電量比例分攤到機組。
第二十七條 省調 EMS系統自動統計AVC投運率,AVC投運率作為受罰電量返還依據。AVC投運期間所有考核點視為合格。
AVC投運率 = AVC投運時間 / 機組運行時間
機組可用性管理
第二十八條 非電網造成的機組跳閘、緊急停機或自申請提出后 6小時內發生的停機接受本條考核。高峰時段解列,解列時刻日計劃負荷×3小時(如果一小時內并網乘以2小時)計為受罰電量;腰荷時段解列,解列時刻日計劃負荷×2小時計為受罰電量;低谷時段解列,解列時刻日計劃負荷×1小時計為受罰電量。
機組計劃大修完工后首次并網 16小時內發生跳閘免于考核。
第二十九條 機組跳閘、緊急停機或因設備缺陷緊急降出力造成聯絡線考核受罰,如果 6小時內受罰電量超過10萬千瓦時,則由跳閘機組承擔聯絡線考核結果,電廠每次承擔的聯絡線考核結果不超過100萬千瓦時。
第三十條 機組年累計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規定時間時,扣罰機組電量,扣罰電量按以下公式計算:
扣罰電量 = (實際年累計非計劃停運小時 - 允許年累計非計劃停運小時)×機組容量×0.2。
機組允許年累計非計劃停運小時規定如下:
60萬千瓦以上機組 240小時/年
30-35萬千瓦進口機組 120小時/年
30-35萬千瓦國產機組 200小時/年
20-22萬千瓦以上機組 150小時/年
10-13.75萬千瓦以上機組 100小時/年
以下情況統計為非計劃停運時間:計劃檢修和備用之外的停運時間、計劃檢修超批準工期時間、備用機組未按要求并網而推延的時間。消缺時間不計作非計劃停運時間,但消缺工期超出計劃時,全部消缺時間計為非計劃停運時間。
非計劃停運時間超出允許非計劃停運時間大于 200小時,扣罰電量按200小時計算。
第三十一條 電廠要嚴格執行機組并網和解列指令,機組應在計劃并網時間之前 2小時內并網,在計劃解列時間(根據調度指令)之后2小時內解列,如果并網或解列時間超出規定,機組按下式承擔非計劃操作責任:
扣罰電量 =(計劃時間 - 實際時間)絕對值×機組容量×0.2
第三十二條 所有機組應能達到核定的最高最低技術出力。由于發電企業本身的原因,高峰時段限制最高出力而達不到計劃發電負荷,則要被考核受罰,受罰電量為因最高技術出力受限較計劃少發的電量× 2。
輸變電設備檢修管理
第三十三條 輸變電設備檢修考核范圍為華東總調及省調調度管轄或調度許可的 220k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一次設備)。
第三十四條 考核指標為“月度沒有完成的計劃檢修項數”、“月度非計劃檢修項數”以及“年度重要設備( 220kV及以上線路、母線、聯變)重復停役檢修次數”。月度考核指標按月統計,年度考核指標按年統計。
第三十五條 月度指標考核計算方法:
月度沒有完成的計劃檢修項數 = 當月下達的計劃檢修項數-(當月已執行的計劃項數+當月轉為下月的計劃項數)。公式中“ 當月轉為下月的計劃項目”為列入當月檢修計劃中并已提交申請票的檢修項目,由于系統或天氣原因沒有按時執行,省調將其轉為下月檢修計劃的項目。
月度非計劃檢修項數=月度執行的計劃外檢修項目之和(配合工作除外)。
第三十六條 年度重要設備重復停役檢修計算方法:
年度線路重復停役檢修次數為本單位 原因 造成各條出線年重復停役次數之和。每條 220KV及以上輸電線路每年超過一次的停役統計為重復停役(次數統計不分對側和本側工作)。
年線路重復停役檢修率按下式計算并作為考核返還依據。
年線路重復停役檢修率 = ( 年線路重復停役檢修次數 + 出線數)/出線數
年度聯變重復停役檢修次數為本單位原因造成各臺聯變年重復停役次數之和。 220KV及以上聯變每年超過一次的停役統計為重復停役。
年度母線重復停役檢修次數為本單位原因造成各條母線年重復停役或母差保護重復停役次數之和。每條 220KV及以上母線每年允許停役一次(含壓變停),母差保護可以停(單母線方式)一次,超過部分統計為重復停役次數。
第三十七條 月度考核受罰電量 =(全月沒有完成的計劃檢修項數 × 0.01% + 全月非計劃檢修項數 × 0.015%) × 月上網電量。
年度重要設備重復停役受罰電量 =【年度線路重復停役檢修次數 × K +(年度聯變重復停役檢修次數+ 年度母線重復停役檢修次數)× 0.001% 】 ×年度上網電量。
220KV及以上出超過5條的單位K值為0.002%,小于等于五條的單位K值為0.003%。
受罰電量按機組月度或年度上網電量比例分攤到機組。
結算與返還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按日考核、按月統計。每月第 5個工作日前省調將前一個月的考核結果通知各發電企業,各發電企業應在第7個工作日前核對考核結果并以書面形式向省調確認,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經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裁定。
第三十九條 考核結果每月在信息披露網站上發布,發布內容包括每項考核扣罰電量、考核指標數據等。考核結果按月報省經貿委審核,并由省經貿委按季在調度信息發布會上公告。
第四十條 扣罰電量統一按當年全省基本電量平均上網電價折算為扣罰金額。扣罰總額 10%左右用于獎勵調度運行管理有關人員,具體獎勵辦法另定。余額按以下原則返還發電企業,返還按年執行,返還方案經省經貿委確認后,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結清。
第四十一條 返還余額 40%用于返還AGC機組,AGC功能投運率作為返還依據。某AGC機組獲得的返還金額Y i 按下式計算:
Y i = ( r i × d i / ∑ (r i × d i ) ) × F × 40%
F為全網年考核返還余額
d i 為某AGC機組年上網電量
r i 為某AGC機組年AGC投運率。
第四十二條 返還余額 25%用于返還一次調頻機組,一次調頻投運率和一次調頻貢獻電量為返還依據。某一次調頻機組獲得的返還金額Y i 按下式計算:
Y i = ( r i × d i / ∑ (r i × d i ) ) × F × 25%
F為全網年考核返還余額
d i 為某機組年一次調頻電量
r i 為某一次調頻機組年一次調頻投運率,一次調頻投運率<75%時,r i 為零。
第四十三條 返還余額 15%用于返還進相和AVC機組,按機組上網電量比例分配。
Y i = ( r i × d i / ∑ (r i × d i ) ) × F × 15%
F為全網年考核返還余額
d i 為某機組年上網電量
r i 為加權系數,只有進相功能的機組為1,同時具有AVC和進相功能且年AVC投運率>75%的機組為1.5。
第四十四條 返還余額 20%用于返還所有機組,發電負荷曲線合格率、電壓曲線合格率和檢修計劃執行指標作為返還依據。
Y i = ( p i × v i × r i × d i / ∑ (p i × v i × r i × d i ) ) × F × 20%
F為全網年考核返還余額
d i 為某機組年上網電量
p i 為年發電負荷曲線合格率
v i 為年電壓曲線合格率
r i 為年檢修計劃考核指標 =(100 - 年線路重復檢修率 × 4)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03年5月1日起試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